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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企业责任。
  (1)中标家电流通企业要与自治区商务厅签订承诺书,家电备案销售网点要与所在地的地(市)商务部门签订承诺书。中标企业及备案销售网点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和考核销售企业资格的依据。
  (2)中标销售企业其销售网点要根据家电下乡产品市场需求,组织货源保证供应,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3)中标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中标家电下乡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网点收费,须合理考虑销售各环节之间的利益分配。
  (4)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牧民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5)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牧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牧民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6)中标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发货、收货、销售等信息。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并按当地商务部门的要求上报销售、工作情况等相关信息。
  (7)中标销售企业及网点应自觉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在推广工作中如出现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违反相关规定,以致严重影响推广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地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自治区商务厅暂停直至取消其备案销售网点的资格。
  (三)创新思路和方法。针对我区特殊的生产、流通条件和消费环境,各级商务部门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会同销售企业围绕方便群众购买,创新团购、预约销售等家电下乡营销模式,积极组织开展以家电下乡为主要内容的产品交易会或物资交流会活动(各县每年家电下乡产品集中交易推广活动不得少于一次)。对偏远地区和居住相对集中的村镇,商务部门可会同企业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牧民进行家电产品团购,企业集中送货下乡,统一负责安装调试、使用辅导和维修保养。

  西藏自治区家具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保障家具下乡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家具下乡工程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西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惠农措施。通过实施家具下乡工作,进一步扩大内需,延伸农牧区安居工程需求,改善农牧民生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原则
  根据自治区家具下乡政策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家具下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自治区家具下乡政策为依据,采取有效措施,用足用活用好惠民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家具下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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