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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关于2009年全区行政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工作。主要以安全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群体性事件处理为重点,以地(市)、县、乡三级政府和区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对象开展,对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以及决策失误、失职渎职、效能低下等行为进行问责,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的问责力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过错的实际情况,分类实施责任追究。对尚未构成违纪问题的,采取诫勉谈话、建议调离岗位等多种形式实行责任追究。对已构成违纪或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逐步建立绩效考评机制。结合我区特点,研究制定科学的、量化的、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办法,要突出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制度。第二,把绩效考核结果与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问责及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升降去留、奖励惩戒等有机结合起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评估标准、绩效评估体系,对监察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客观公正的奖惩机制,规范和引导行政行为更加合法、合理。注重考评结果的综合使用,依照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被考评单位或个人根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奖惩。
  (六)推行电子监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电子手段,以行政执法权力运行为重点,对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等事项进行全程监控,对涉及多个执法部门的协作业务或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发挥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决策辅助、网络投诉等功能,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察。要求有条件的地(市)先推行,条件成熟后全区各地(市)都要通过电子监察,将预防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压缩行政执法权的自由裁量空间,规范权力运行,促进效能提升。
  四、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将效能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力量、健全工作和协调机构,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抓出成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监察厅。各地(市)、各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效能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领导同志对分管范围内的效能建设负责。区直机关要在全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中带好头、作表率。2009年拉萨市在加强市直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方面走在了前列,要认真总结经验,适时在其他地区及部门推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注重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行政机关加强效能建设的良好氛围。自治区监察厅2009年将组织力量适时对各地(市)、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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