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按照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结合部门、单位职能和业务特点,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等制度,逐步形成完善的机关效能制度体系。制度建设要注重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贯穿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效能监察工作
(一)建立行政效能监督检查机制。各级监察机关采取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全面检查和个别抽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及效果的情况实施综合效能监察,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实施专项效能监察。聘请特邀监察员,适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社会评议,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今年要深化对
《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环保项目评审、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工程管理、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审批权、评审权、执法权的监督,重点检查行政许可的实施和许可后监管环节,坚决纠正“重审批、轻监管”等问题。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下发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形式,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依法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继续开展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
(二)推动自治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两个中心”)建设。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实现“阳光审批”和“阳光交易”,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快推进自治区“两个中心”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三)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制。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设立效能投诉中心,努力建立效能投诉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效能投诉中心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拓宽投诉受理渠道,规范投诉办理程序,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采取自办、转办、督办等形式,及时受理、核查行政效能投诉,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效能投诉问题的综合分析,针对监察对象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督管理和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