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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二、明确责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全程安全监管机制,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筹规划、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与共享。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同时,统一领导指挥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切实担负起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
  (二)各级卫生、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建立以责任制为基础,分工明晰、责任明确、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各有关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及时总结本系统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四)《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相关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工作。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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