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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5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长效监管机制,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解决我区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和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局势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将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宣传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广电、报纸、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加大农牧区《食品安全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节目,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自觉守法经营,增强企业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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