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超员、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货运机动车非法载客等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2)超员运输、未经安全培训或船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等水上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3)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5)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6)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7)瞒报事故的;
(8)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9)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10)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11)没有按期进行结案处理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12)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预案没按规定进行备案;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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