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践经验丰富,并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不再选拔为西藏特贴专家。获得西藏特贴专家荣誉称号的不得再次选拔为西藏特贴专家。
四、选拔程序
(一)选拔西藏特贴专家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设立西藏自治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西藏特贴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被推荐人选的初评工作。西藏特贴专家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建立评委库,入库人选由在西藏的“两院”院士和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业内公认学术技术地位高、影响大的高级专家组成。
(二)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各地(市)、各有关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高技能人才人选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选,由自治区工商联负责推荐。被推荐人需填写《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表》,连同能够证明本人业绩或成果的各类奖励、荣誉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经地(市)人事局或区直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有效)一并上报。
(三)自治区人事厅对各地(市)、各有关单位推荐的西藏特贴专家人选的申报材料审核后,按被推荐人选所从事的专业,归口分送各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按照选拔条件进行评审,经充分酝酿审议后,报西藏特贴专家评审委员会。西藏特贴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审议的初步人选,经充分酝酿、综合评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出赞成票为到会评委2/3以上人数(含2/3)的人选。
(四)自治区人事厅对通过专家评议的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平衡、公示,研究提出人选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有关待遇
(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荣誉称号。
(二)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在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免予职称外语考试或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组织的政治、业务考试。
六、管理办法
(一)西藏特贴专家由自治区人事厅代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地(市)人事局、区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二)建立西藏特贴专家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西藏特贴专家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委托各地(市)人事局和区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专家每年年底填写《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翌年一季度报自治区人事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