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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

  (一)专业技术人才。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深,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其研究成果在全区具有一定开创性和较高学术价值,得到区内同行专家认可,并居区内先进水平。
  2.在社会科学领域,其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有创见性、开拓性,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一线,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一线,积极开展理论与技术创新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在临床医疗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在医学(包括传统医学)领域提出并建立了新的理论体系,经实践证明可用于临床,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产生了显著的推动作用,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为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同行专家公认。
  6.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能够对教育和教学进行总结、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推广运用于实践,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7.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获得专业领域最高奖项的,享有较高声誉。
  8.在体育执教工作中,创新训练理论或方法,并在国家级赛事中取得较好成绩,为发展全区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9.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和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10.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创新理论或方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
  (二)高技能人才。
  1.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技,在区内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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