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藏党发〔2009〕5号)。出台《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登记和暂住证制度及流动人口婚育证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和配套服务制度(自治区综治委、公安厅负责)。
4.着力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全面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藏党发〔2007〕9号),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启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和国有股东代表派出试点工作。推动企业重组和企业集团组建工作,做好政策性破产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负责)。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放宽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财政税收、信用担保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扶持重点非公有制经济实体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改革(自治区经委牵头)。搞好商业网点规划,大力发展城镇居民生活服务业(自治区商务厅、工商联负责)。完善利用外资管理体制,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规范审批制度(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5.切实加强宏观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体系,规范和优化投资管理程序。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修订核准目录,规范备案管理。完善外商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稳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完善招投标工作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负责)。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规范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积极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支农政策体系,强化支持公共事业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各项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行部门综合预算,试行社会保险预算制度,试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稳步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完善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改革资源税部分税目征收方式。完善税收会统集中核算工作。进一步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负责)。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培育金融机构,健全金融体系。完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信贷管理办法(自治区银监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负责)。继续推进农牧区金融机构改革,加强农牧金融服务工作。加快担保体系建设,推进西藏信托重组工作。强化西藏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职能,搭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平台。深化保险业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自治区银监局、证监局、财政厅、人保财险西藏分公司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