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和调整我区中部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藏政发〔2009〕4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下,我区电力工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全区电力装机达到72万千瓦,比1997年增长2倍多,发电量20亿千瓦时。形成了西藏中部、昌都、阿里等区域性电网。全区用电人口达到200多万人。电力工业的发展,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有力支撑。但由于经济发展状况、电力管理体制、市场发育程度等原因,全区用电负荷持续增长,电价结构性矛盾日渐显现,电价改革迫在眉睫。为调节我区电力供求,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理顺我区销售电价分类,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和调整中部电网销售电价
(一)对现行电价实行规范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电价分类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将现行电价规范为居民电价、商业电价、非工业电价、工业电价、农牧业生产电价、趸售电价等六类(各类电价涵盖内容详见附件1)。
(二)继续实行两部制电价。按照国家有关电价政策规定,我区继续实行两部制电价,即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
1.基本电价。按安装的变压器容量收取。收取对象:商业用电、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收取标准:由每月每千伏安2元(或4元)调为8元。居民用电、农牧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不收取基本电价。
2.电度电价。按电表显示的电度量收取。各类电度平均电价为:
居民生活电价由每千瓦时0.496元调为0.464元;
商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579元调为0.783元;
非工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581元调为0.561元;
工业电价由每千瓦时0.46元调为0.577元;
农牧业生产电价由每千瓦时0.163元调为0.16元;
趸售电价由每千瓦时0.24元调为0.305元。
(按电压等级分类的具体销售电价详见附件2)。
(三)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为支持农村电力建设和城市电网改造,对居民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工业用电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在上述电度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0.02元。
(四)对部分行业实行电价优惠。对执行非工业电价的市政路灯用电(含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主干道路灯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优惠0.10元。优惠时段,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