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各项制度。要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电子台帐制度,掌握应签和已签工资集体协议的底数,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工资集体协议文本预审制度,防止工资集体协议违法违规。要建立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备案制度,各基层单位在将工资集体协议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批的同时,报上一级地方工会备案。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基层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对开展较差的企业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四)加大培训力度。要抓紧建立和发展一支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和指导员队伍,通过集中培训、交流经验、典型示范等措施,使其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了解协商谈判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技巧,提高协商谈判水平。各市州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建立本地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五)坚持典型引路。要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大力总结、宣传和推广典型工作经验,树立和培育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六)加强履约监督。要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的履约监督机制,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率和职工满意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履约监督作为重要职责,组织双方协商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及时解决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提供保障。
四、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牵头单位,要负责制定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要依法严格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做好企业工资总额的方案审核和年度清算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检查。要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以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宏观体系,制定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为企业顺利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用人单位,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