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全省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2009年底前,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率达到100%;已建工会组织、职工达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达到50%。2010年和2011年的目标是: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全部建制的基础上,要不断提高规范化程度;已建工会组织、职工在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建制率分别达到60%和70%。围绕上述目标,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每年的建制目标和建制率。
三、具体措施
(一)突出协商重点。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和企业的不同情况,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切实解决企业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重点是协商决定企业内部分配关系,特别是确定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合理比例,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经营者收入相联系的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是协商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应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
(二)规范工作程序。一是规范要约承诺程序。工会代表职工一方要主动向企业行政方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发出要约书,明确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需要企业行政方提供的有关情况。企业行政方接到要约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承诺答复。二是规范平等协商程序。工资集体协商要采取召开协商会议的形式,由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协商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积极合作的原则,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充分讨论,对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企业增加工资和减少工资均要通过平等协商后确定。三是规范审议通过程序。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议正式文本上签字盖章。四是规范审查备案公布程序。工资集体协议签字后,由用人单位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生效。经审查未通过的,用人单位应修改协议,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协商双方应于工资集体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张榜公布。五是规范企业工资管理。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作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