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建[2009]28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内各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
为简化家电下乡补贴程序,加快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进度,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4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家电下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农民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卡通”存折到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须当场审核购买人身份相关证件,查询已购家电下乡产品情况。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为购买人开具发票,留存产品标识卡原件和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一卡通”存折复印件,并将相关证件原件当场退还购买人。销售网点须与购买人签订《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办申领委托书》(附件1),购买人拿到补贴后,现场在委托书上签字或按手印确认。若因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在购买时当场领取补贴的,可以由购买人本人在15日内补齐手续后到销售网点领取补贴。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当场告知并做好解释说明。
二、销售网点录入销售信息。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销售网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购买人的住址、联系方式和“一卡通”账号等信息真实有效,其中住址和联系方式将为有关部门进行回访和实地调查提供条件,“一卡通”账号将作为财政所核实购买人农民身份的重要依据。
三、销售网点整理申领补贴资料。销售网点应按照申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相关要求,将申领补贴资金的资料整理成册,资料包括:
1、销售网点垫付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2);
2、购买人已签字或按指纹确认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办申领委托书》原件;
3、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4、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一卡通”存折复印件;
5、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原件;
6、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垫付补贴资金的结算。财政部门收到销售网点结算材料后,应当场审核购买人相关证件及购买资料,对购买人身份进行核实,对销售网点垫付情况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进行补贴资金结算。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结算资金,由财政部门通知指定的金融机构将资金拨付到销售网点的账户,随后应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办理补贴信息审核确认,并将产品标识卡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留存备查。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财政部门不得结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订。
五、资料保存与监督检查。县、乡财政部门要妥善保管归档补贴资料,对于实行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各地可根据需要选择是否打印留存补贴资金申请表。县、乡财政部门要将补贴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并根据购买人地址和联系电话,定期对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的购买人进行电话回访、实地调查,同时对销售网点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资金工作进行检查,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