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8〕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国资监督管理体制,现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
将市属经营性国资统一纳入国资监管范围,按照“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和“责任有主体,行为有规范,问责有对象”的原则与要求,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国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国资委托监管体系,维护国资出资人权益,推动资源按市场化原则优化配置,促进国资保值增值。
(一)批准方式和程序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作为委托方,委托市有关部门(以下称“监管方”)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进行监督管理。
监管方应制定委托监管实施方案,明确委托监管的依据、范围、国资权益数额、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的监管制度措施,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共同签署《国资监管委托书》。
此前已实施委托监管的单位应由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经营性国资重新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
(二)双方职责
市国资委主要办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国资委登记、备案、核准、审批或转报的国资监管事项,搞好有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监管方对委托监管范围内的国资实施全面监管,代行国资出资人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国资保值增值责任。
双方职责分工,在《国资监管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二、加强国资委托监管制度建设
监管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资监管的规定以及《国资监管委托书》中的职责分工,结合委托监管范围内国资实际情况,落实国资监管事项,规范国资监管流程,细化完善相关国资监管制度或实施办法,并组织委托监管范围内企业实施,承担国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