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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的通知

  5、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申请材料。
  6、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并向财政部商务部汇总报告。
  二、工作要求
  1、各地要指导担保公司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2、财政部商务部要求各省级财政、商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拨付,200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资金拨付工作应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前和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根据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必须于今年9月20日前完成上半年的审核上报工作,于12月20日前完成下半年的审核上报工作。
  联系人:
  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周群  电话: 0791-6213404
  传真: 0791-6213404

  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罗斯捷  电话:  0791-7287591
  传真:  0791-7287591

  附件三:
  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担保机构名称:    项目申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担保业务发生时间中小商贸企业名称(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贷款担保额(万元)担保期限(月)担保费率(%)是否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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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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