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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的通知
(赣财建[2009]25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及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09]13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我省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工作,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江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二、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三、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贴资金项目汇总表(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商务厅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一:
江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文件精神,扶持和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便利消费、稳定市场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以及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09]13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操作办法。
  一、资金申报办法
  (一)融资担保补助政策的内容
  主要是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含)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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