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湖南省广播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湘新出[2009]104号)
各市州广播电视局、省直各广播影视新闻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联[2009]8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刊[2009]60号)、《关于分阶段组织广电新闻单位申领记者证的通知》(新出报刊司[2009]282号)和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湘新出[2009]2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广播电视新闻单位(以下简称“广电新闻单位”)记者证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广播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1.本次新闻记者证的申领范围是在依法设立的广电新闻单位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新闻纪律,遵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在广电新闻单位编制内,或经广电新闻单位正式聘用连续从事采编、播音主持实习满一年、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工作岗位要求;
(4)已通过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经广电新闻单位正式聘用”指新闻采编、播音主持人员与所属广电新闻单位签有合法劳动聘用合同。
2.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1)广电新闻单位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发行、经营、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
(2)广电新闻单位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广电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广电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
(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4)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人员;
(5)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