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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三、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具体实施,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查时间为10月12日至10月30日。
  (一)自查。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于10月中旬自行组织。自查结束后,组织力量对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自查书面报告(纸质文件及电子数据格式),于10月2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同时,市直有关单位结合各自职能,按照检查内容和分工进行专项检查和情况梳理,形成专题报告(纸质文件及电子数据格式),于10月20日前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抽查。10月下旬,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分赴有关县(市、区)和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市国资委、市安监局等部门牵头组成检查组,对市管国有大型企业贯彻实施《应对法》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刻分析、科学把握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应对法》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对检查事项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检查内容,落实检查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检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地方、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
  (三)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全面了解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应对法》基本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认真梳理《应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以专项检查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引导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
  检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厅将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市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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