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应对法》各项规定执行情况
1.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贯彻落实
《应对法》要求情况(组织和参与处置过各类突发事件单位、市法制办、市应急办)。
2.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并落实相关责任情况(担负市级专项和部门预案编制任务的单位、市编办、市应急办)。
3.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情况(担负市级专项和部门预案编制任务单位、市应急办)。
4.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担负市级专项和部门预案编制任务单位、市应急办)。
5.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市安监局、市应急办)。
6.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市财政局)。
7.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应急物资储备及通信、医疗等各项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
8.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情况(市民政局、市建管委、市应急办、市地震局)。
9.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市安监局)。
10.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情况(市安监局、市应急办)。
11.《十一五期间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贯彻实施情况(市发改委、市应急办)。
(三)研究制定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情况
1.制定、修订
《应对法》各项配套制度情况(市法制办、市应急办)。
2.完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情况(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团市委)。
3.建立完善应急财产征用补偿制度情况(市财政局)。
4.建立国家财政支持巨灾保险体系,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情况(市财政局)。
5.研究制订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情况(市发改委)。
6.制定鼓励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具体措施情况。(市人事局、市应急办)。
7.建立完善国家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情况(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