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充装前应当由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认真检查,防止错装和混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残余介质不明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在投入充装前进行介质置换。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并进行标准备案,按核准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
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混装、泄漏、安全附件损坏、装卸软管不合安全要求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按照《湖南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评定表》(详见附件7)所列项目的要求进行。
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上报许可机关并记录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第三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视情节责令暂停充装1至6个月:
(一)充装超过检验有效期限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二)充装前不按规定进行检查并抽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内残液或未按规定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造成移动式压力容器超装或混装;
(三)经营管理负责人或充装前检查人员、充装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四)拒绝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
第三十五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许可机关依法吊销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1)安全管理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擅自削减或停用安全设施,严重危及充装安全的;
(3)第三十四条所列同一违法行为1年内被查处2次以上,暂停充装后仍不改正的;
(4)停止充装工作1年以上,未向许可机关申请暂停或办理注销手续的;
(5)拒不接受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且2个月内未整改合格的。
被吊销《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负责人,许可机关自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