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因改制、破产、倒闭、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应当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注销手续,并缴回《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场地明显的位置悬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并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核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第二十八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软管进行认真检查,并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安全性负责;
2、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3、对充装后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跟踪,督促移动式压力容器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加强运输途中的安全管理以及指导、配合充装介质使用单位进行安全卸液(气)。
4、配合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保持充装各环节基本技术力量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经营管理负责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检查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包括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充装操作人员、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工应当经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各自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低温液体充装单位应配备对充装设备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上阀门、仪表、管道连接头等处冻结时的解冻设施,配有防止操作人员低温灼伤的防护用品;液化气体充装单位应配备充装量计量器具和防超装(超压)、超限措施,且应能实现现场和远程控制、监视充装量计量和超装(超压)、超限报警功能,配备充装量计量和复检用电子衡器,应当配备和培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人员,配备带压密封工具和材料;可燃气体充装设备应安装防止设备、管道静电积聚集设施(主要包括接地链、接地线、接地栓、接地网、静电跨线并附有静电接地报警器等);可燃、有毒气体充装单位应设有监测仪器、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有安全可靠的置换和残气(液)回收或处理装置;有毒气体充装单位应配备对泄漏的有毒介质进行妥善处理的装置和防护面具、呼吸器;所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具有对超装(超压)、超限车辆进行卸液(气)设施和防止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应具备紧急切断功能和紧急停车功能,液化气体充装台的液相管道上应装紧急切断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