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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许可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颁发《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并通知申请单位办理领证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理由,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全部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类别和介质种类;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证书编号。
  第二十条 许可机关应当定期将本省境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汇总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章 变更

  第二十一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充装范围变更和经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及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充装场地变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经许可机关现场检查认可,换领新的《移动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开展充装工作。
  第二十三条 需要扩大充装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章 换证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程序换领新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更换《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许可机关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可以向许可机关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暂缓换证。暂缓期不超过1年,暂缓期内不得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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