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约请鉴定评审时,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在2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鉴定评审安排告知申请单位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告知后应当派人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熟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安全知识和充装工艺的专家组成评审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评审,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表》(详见附件6),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评审组成员一般不超过4人。
第十五条 评审意见根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表》记录情况,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
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出具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时间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报鉴定评审机构和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鉴定评审机构或其委托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未经确认整改合格的,视同不符合条件。
评审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汇总评审资料、整改和确认报告,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对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条件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