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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详见附件2— 1);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详见附件2— 2、3、4);
  (五)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设施(详见附件2— 5);
  (六)有一定的气体生产(储存)能力;
  (七)有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事故处理及救援措施(详见附件3)。
  第六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拟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站设计、安装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告知书格式见附件4)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同时抄送许可机关,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七条 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式样见附件5);
  (二)工商登记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规划、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验收文件(复印件);
  (五)充装区域平面图;
  (六)经营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充装人员(包括充装前检查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目录。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对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将全部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线调试。调试过程中应当保证充装安全设施和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可靠运行,做好相关记录,并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鉴定评审

  第十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约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否则申请受理意见失效,许可机关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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