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质监特发[2009]111号 HNPR-2009-34001)
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安全管理,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使用安全,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反复研究,制订了《湖南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安全管理,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式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中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第三条 本省境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许可,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后,方可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第四条 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