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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太原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决定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太原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决定
(2009年10月22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牞听取和审议了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政府工程”战略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审议的基础上,本次会议决定: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道路交通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文明城市建设和政府普法教育统一规划,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教育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保证必要的教学课时,提高青少年的交通法制意识;大力开展交通法制宣传进社区、进乡村活动,营造遵章光荣、违章可耻的交通法制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宣传的先导作用,有计划、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交通法制宣传。
  二、统一组织协调,形成协调高效的管理格局。市人民政府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领导组织形式,统筹组织协调全市道路交通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协调、解决有关规划制定、项目确定、资金使用及交通管理等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交通安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巩固“政府领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
  三、严格执法管理,积极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下,结合实际,对行人、驾驶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特别要加大对酒后驾驶、超速超员、强超强会、疲劳驾驶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严管重罚,遏制因严重违法造成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着力解决非机动车、行人违章多、秩序乱和乱占道、乱挖掘、乱设摊、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
  要科学规划、合理设置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要不断提高道路交通设施和管理的科技水平。要重视和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特别是要针对摩托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车辆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尽快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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