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填埋场应保证连续运行,制定详细的工艺运行管理手册,定期对填埋场相关设施,包括雨污分流导排系统、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填埋气收集处理系统、数据计量称重系统、场区道路、地下水监测井等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填埋工艺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进入填埋场的垃圾应采取计量和检验措施,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垃圾、医废垃圾及来源不清的垃圾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
第三十五条 填埋作业应分区、分单元逐区、逐层进行,垃圾进场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垃圾的摊铺、压实、覆盖,并及时恢复生态。
第三十六条 填埋场运行期内,应控制堆体的坡度,确保填埋堆体的稳定性。并定期检测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及地下水质,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定期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随时进行防蚊蝇、灭鼠和除臭工作。
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运行期间,应逐日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备工艺控制参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的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填埋位置,封场后期维护管理情况及环境检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填埋区达到设计填埋高度时应及时封场。封场后应继续对填埋气体、渗滤液的收集与处理及环境与安全监测等进行管理,直至填埋堆体稳定。填埋区域未经环卫、岩土、环保专业技术鉴定之前,不得作为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
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的水、气、噪声等环境监测执行国家相应标准,加强场区与场容环境管理,保证场区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第四十条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设施无害化评价
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实行无害化等级评定。新建填埋场投入使用试运营半年后,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组织进行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价。填埋场无害化处理等级实行升降制度,每两年由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或复查。无害化处理等级达到Ⅱ级以上可作为计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