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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鼓励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施工队伍,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订有关施工合同,并由具有担保实力的本省专业担保公司出具履约担保函,依法组织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应委派专人按规定上报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工程所选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节省投资,加快进度为由,降低设备、材料选用标准,或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本省大中型制造企业生产的品牌设备材料。
  第二十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填埋场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且符合验收标准,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调整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均为竣工验收依据。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及中外合资建设的填埋场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专项对已建成的垃圾填埋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渗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和地下水导排系统等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验收,同时验收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制度、监测计划等技术和管理文件资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填埋场建设工程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工程全部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执行规范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履行工程备案。

第六章 填埋场运营

  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鼓励推行特许经营和委托经营。实行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应依据相关法规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定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或委托经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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