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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场址初选。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确定多个候选场址。
  (二)场址预选。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候选场址进行踏勘,并通过对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植被、水文、气象、交通运输、覆盖土源和人口、建(构)筑物分布等对比分析,征求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周边村民的意见,确定2个以上的预选场址。
  (三)场址确定。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单位编制填埋场选址分析论证报告,经县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对预选场址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比较,确定场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规划许可。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填埋场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填埋场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
  (三) 填埋场的建设地点;
  (四) 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系统建设方案;
  (五) 生活垃圾填埋工艺方案;
  (六) 渗滤液处理工艺方案;
  (七) 填埋场投资估算;
  (八) 填埋场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九) 填埋场经济效益分析;
  (十) 可行性研究的结论和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一) 环保主管部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
  (二) 省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填埋场选址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 国土部门关于填埋场征地的《预审意见书》;
  (四) 关于资金筹措的相关附件。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并报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复。
  第十五条 填埋场项目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环境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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