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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规划选址

  第七条 填埋场选址应先进行下列基础资料的收集:
  (一)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划;
  (二)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场址周围人群居住情况与公众反映,场址周围建(构)筑物情况,填埋气体利用的可能性;
  (三)地形、地貌及相关地形图,土石料条件;
  (四)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五)洪泛周期(年)、降水量、蒸发量、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基本风压值;
  (六)道路、交通运输、给排水及供电条件;
  (七)拟填埋处理的垃圾量和性质,服务范围和垃圾收集运输情况;
  (八)城市污水处理现状及规划资料;
  (九)城市电力和燃气现状及规划资料。
  第八条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成片的规划用地;
  (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
  (三)洪泛区和泄洪道;
  (四)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m以内的地区;
  (五)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六)填埋库区与污水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七)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八)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九)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十)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第九条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等专业规划要求;
  (二)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三)交通方便,运距合理,便于区域垃圾收集和转运;
  (四)人口密度、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均较低;
  (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第十条 选址应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划部门牵头,建设、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并按下列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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