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建城〔2009〕21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工作,确保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以及运行所涉及的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无害化评价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内由政府投资或特许经营方式投资等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
第二章 建设规模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主体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建设应根据城镇的规模与特点,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中、小城镇宜进行区域性规划,集中建设填埋场。
第五条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场址自然条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务年限及技术、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 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8年。使用年限较长的填埋场可考虑一次性设计,分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