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新政办[2009]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贫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09〕61号)精神,在参考其它地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测算协商,并报市政府批准,我市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8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80元,各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全市从2009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安排落实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