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系统直属单位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卫法字〔2009〕21号)
市药监局、市中医局,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北京市卫生局系统对直属单位相关涉法行为的管理和规范,有效防范和化解直属单位的法律风险、管理风险和债务风险,按照局领导的指示,我局起草制订了《北京市卫生局系统直属单位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药监局、市中医局将本通知转发至直属单位,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直属单位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电话:83970713、83970720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北京市卫生局系统直属单位重大涉法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卫生局系统直属单位相关涉法行为的管理和规范,有效防范和化解直属单位的法律风险、管理风险和债务风险,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的直属单位(含医疗卫生机构、科研和教育单位及其所办企业)重大涉法事项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涉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基本建设、修缮改造、设备购置、对外投资、合资合作、改组改制等重大经济行为。
(二)直属单位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署的项目金额在100万以上的民事或经济合同。
(三)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导致群体性医患纠纷、重大经济赔偿民事诉讼、或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医疗纠纷。
(四)发生民事侵权、经济合同违约等其他需要依法予以赔偿的案件。
(五)被诉到法院、检察院的重大法律事项。
(六)其他应当向市卫生局报告的重大涉法事项。
第四条 市卫生局成立直属单位涉法事项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市药监局局长、市中医局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办公室及市药监局、市中医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承担重大涉法事项报告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法律法规、经济金融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直属单位处理重大涉法案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