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37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总局明确,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自2009年9月份(税款所属)起执行。
二、市局经统计、测算及综合各方面因素,暂将我市“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的标准值确定如下:
(一)增值税税负率标准值
1.软件产品为16.8%;
2.促进残疾人就业为6%;
3.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水泥为9%;
4.飞机维修为9%;
5.垃圾发电为15%;
6. 再生沥青混凝土为8%。
(二)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标准值
1.软件产品为26%;
2.促进残疾人就业为22%;
3.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水泥为48%;
4.飞机维修为50%;
5.垃圾发电为30%;
6. 再生沥青混凝土为30%。
(三)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标准值
1.软件产品为31%;
2.促进残疾人就业为22%;
3.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水泥为29%;
4.飞机维修为50%;
5.垃圾发电为30%;
6. 再生沥青混凝土为30%。
(四)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标准值
1.软件产品为21%;
2.促进残疾人就业为22%;
3.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水泥为30%;
4.飞机维修为50%;
5.垃圾发电为30%;
6. 再生沥青混凝土为30%。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时,对“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超过上述标准值的,应先评估后退税。经请示总局明确,暂不使用“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