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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改〔2009〕2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委组织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9〕21号)、《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09]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湘办发〔2009〕1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主要是村干部报酬、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的支出。村干部报酬是指对在任核定职数的村“两委”班子成员给予的固定补贴,一般按每个行政村3至5人核定,具体由各地区按照行政村规模等因素确定;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连续任职10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正常卸职、离任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给予的生活困难补助;村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会议费、水电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其他必要支出主要指村内治安、卫生防疫、垃圾收集等社区管理和服务支出。对组干部的误工补贴和除湘发〔2007〕10号文件规定外的其他离任村干部待遇等,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五保供养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专项保障,不列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

  二、确定村干部报酬等基本保障标准

  从2009年起,全省村均运转经费要达到4万元的目标,并适当提高村干部报酬等基本保障标准。具体是:1、村干部报酬可采取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方式发放。基本报酬实行定期发放,业绩考核奖励报酬由乡镇党委政府根据村干部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结果确定。2、村党支部书记基本报酬以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按照各县市区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1.7倍确定。3、村干部之间的基本报酬适当拉开距离。原则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核定职数的村干部之间的基本报酬按照1:0.9:0.7的比例确定。4、适当提高符合湘发〔2007〕10号文件规定的离任村支书、村主任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实际补助高于此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5、村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的具体标准应综合考虑行政村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最低每年平均要达到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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