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综合市场年成交额10亿元以上(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5亿元以上);专业市场年成交额4亿元以上(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2亿元以上)。
3、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分应在120分以上。测评分须经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5人以上)予以现场认定(应出具署名认定意见)。
4、占地面积150亩以上,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到100亩以上。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农产品交易额在本县位于前列。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五、验收方式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验收方式:2009年度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由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初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复检。
(二)各市州于2009年10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分批将验收通过的企业相关申请资料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复检后,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拨付到承办企业。
(三)承办企业收到支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各申报单位要据实报送有关申报材料,严禁骗取、挪用或截留项目资金,对违反规定及没有按照国家建设标准完成项目的单位,省财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关项目的资金支持并在以后年度扣减所在市州的指标。
六、企业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准公益性项目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受理单位核对无误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2)自建项目应当提供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招投标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