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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的办法》的通知


  (一)湖南省农村居民户口;

  (二)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

  (三)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六条 县级卫生、财政部门严格执行《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湘卫妇社发〔2009〕3号)确定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内容、限价标准、补助标准、补助程序和资金管理要求,落实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政策。

  第七条 县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当地具备助产资质条件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任务。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方便农村孕产妇选择适合自己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第八条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限价标准免收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住院分娩管理办公室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办法参照《湖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指导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对个人负担较重的贫困孕产妇,可按规定由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给予救助。

  第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管理,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将补助资金支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等有效途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服务资质管理;开展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相关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审核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材料,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市州卫生局、财政局要加强所辖县市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运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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