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受到临时摘牌处理两次的,或受到临时摘牌处理15日内未能重新挂牌的。
第十二条 受到临时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在整改完毕后,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复查合格的,方可重新挂牌。受到永久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取消其创建“示范工程”资格。
第十三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确定的创建项目的创建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创建信息平台”(湖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并适时更新创建信息。创建信息包括创建项目的申请时间,挂牌、摘牌以及重新挂牌等信息的变更和简要说明。
创建信息在录入或变更时,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创建信息表》(附表6)及时报送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第十四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各市州上报的创建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在“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创建信息平台”上退回创建信息,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改正;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公布其创建信息(湖南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推广示范
第十五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示范工程”,组织本地区的企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到创建项目施工现场观摩学习。每个创建项目在创建期间组织观摩学习次数不得少于1次。
创建项目所在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其它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到本企业创建项目施工现场观摩学习。在创建期间组织观摩学习次数不得少于2次。
第十六条 对创建项目的每次观摩学习,应由观摩代表签署评价意见并录入创建项目的监督档案和备案登记台帐,作为创建项目申报评审“示范工程”的重要资料。
第六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七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对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推荐申报的“示范工程”实行全数评选。创建项目在工程外墙装饰完工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将创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及时报送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申报资料包括:
(一)湖南省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申报表(附表7);
(二)创建过程介绍(不少于1500字);
(三)接受观摩学习的情况以及观摩代表签署的评价意见;
(四)市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申报、基础、主体、装修阶段安全文明检查评分表;
(五)反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含农民工学校)的音像资料;
(六)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七)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创建“示范工程”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应根据市州录入的创建信息,在创建项目主体封顶前,适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示范工程”复查专家组,对创建项目进行现场复查,核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复查专家组应按照各阶段检查评分表对保证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照实际创建阶段的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审核及评分情况作为“示范工程”评选的重要依据。复查专家组由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且不少于3人;复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在复查中发现创建项目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重大问题的,或保证项目审核时发现有一项以上评为不符合要求的,或复查评分低于80分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书面通知相关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取消其评选“示范工程”资格。
第十九条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于每年12月份,对申报“示范工程”的申报材料和复查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查。符合评选“示范工程”条件的创建项目,报经湖南省建设厅审核批准并公示7天后行文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表1
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申请表
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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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量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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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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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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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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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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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基本情况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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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单位自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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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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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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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另一份当该项目报“示范工程”时作为附件上报。
附表2
创建湖南省安全文明示范工程检查评分表
(创建申报)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一
| 保 证 项 目
| 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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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报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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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项目按《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规定,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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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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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际配备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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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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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编制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且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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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规定建立农民工学校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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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检 查 项 目
| 扣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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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明 施 工(50)
| 1、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作业,围挡材料和高度符合要求,且牢固、稳定、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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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场外无材料堆放,施工场内清洁,卫生、无污泥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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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立大门、门卫、“五牌一图”,并编制门卫制度,进入施工场地佩戴工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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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区域内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做到整洁、齐全、醒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等宣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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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和加工场所、脚手架下等主要场地的地面硬化。建筑主体周边铺设砼道路,形成环状。道路保证通畅整洁,坚实平坦。场内未硬化处理的地方采取绿化、覆盖或其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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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场采取有组织给排水,工地无积水现象,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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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图堆放,料堆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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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机械设备摆放有序,物料堆码整齐;易燃易爆品按规定分类存放。现场做到工完场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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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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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施工工地办公室布置宽敞、明亮、整齐、美观。室内办公用品摆放有序,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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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地宿舍地面硬化,宿舍做到通风明亮,保暖隔热。床铺做到一人一铺并保证每人居住面积大于2平米,生活用品摆放整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安全有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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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根据工地情况制定消防措施制度,灭火器材配置合理,有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满足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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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食堂整洁卫生,有相应卫生负责制度,食堂内墙面、灶台、案板等贴白色釉面砖,安装纱门纱窗,建立定期消毒制度,保证食堂良好通风;食堂办理卫生证,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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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采用水冲式厕所,其墙面抹灰刷白或贴瓷砖,蹲位墙面贴釉面砖;有专人管理,定期打扫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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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施工人数比例设立淋浴室,数量、位置、卫生均满足实际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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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生活垃圾及时清理,有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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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现场有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配置保健医药箱,配备经培训的急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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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工地出入口设置运输车冲洗装置,冲洗车辆,未污染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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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小时内不能外运的渣土和余土进行覆盖;有防扬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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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夜间施工不超过当地规定时间,特殊情况经过当地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提前公示附近居民,做到不扰居民;高温天气按规定执行午休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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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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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生 产(50)
| 1、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临边防护设施搭设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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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坑内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系统,坡顶进行硬化处理,并有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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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坑边堆置土方或材料(包括沿土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与坑边缘的距离大于1.2米,弃土堆高不超过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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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坑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员工上下专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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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叉作业,多层作业上下设置隔离层,垂直运输作业及设备按照相应的规范规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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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现场人员按规定佩带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用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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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预留洞口、坑井的防护做到牢固、严密、及时,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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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通道口以及塔吊回转半径内的加工区域设置双层防护棚,防护棚牢固、严密,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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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原有地下电力管线及外电线路按规定要求进行防护,并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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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未混接;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等防雷接地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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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配电线路线缆拖地明敷时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埋地暗敷时埋深不少于0.7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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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现场照明满足施工及安全生产需要,潮湿场所和手持照明灯具采用规定的安全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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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配电箱、开关箱符合“三级配电两级漏电保护”、“一级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箱内电器装置配置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使用铁制箱,有门、上锁,防水防尘等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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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保护接零可靠、漏电保护器动作灵敏;传动部位的防护设施到位;无人操作时开关箱断电上锁;开关箱与施工机具的距离未超过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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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钢筋机械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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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气瓶间距大于5米,与明火距离大于10米;使用氧气瓶安装了减压阀;气瓶色标符合规定要求,乙炔瓶使用和存放时未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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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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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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