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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两网化管理的实施步骤
  (一)建立网格。试点市、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根据用人单位数量、职工人数等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分网格设立编码,将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纳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内。按照已经掌握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人数情况,合理划分网格,把每一个网格作为一个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区。
  国家和省确定的各类开发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网格划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落实人员。各试点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网格的工作量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数量,按照每个网格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配备1名劳动保障专职(或兼职)监察员的原则进行配置,同时,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若干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明确专(兼)职监察员和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监管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各地要按照省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充实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配齐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分片包干,落实责任。
  (三)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以“一户一档”方式为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电子信息内容要与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登记台账记录相一致),并逐步在本行政区域内形成用人单位网格化管理数据库。数据库基本数据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劳资负责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基础信息)、劳动用工信息、职工人数及分类、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职业培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特殊用工保护、残疾人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招用等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在用人单位基本数据调查或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无营业执照的,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有关查处工作。时间要求:2009年10月底国家和省确定的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完成本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的信息采集(包括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以外的); 2009年11月底完成对采集信息的整理、汇总、电子文档输入工作;2009年12月10日前,将信息采集情况上报省厅。
  (四)建立健全制度。各试点市、县(区)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制度建设,10月底前全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采集工作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工作规则、监察协管员上报案件信息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协管员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等配套制度和规定,对已有的办法和制度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严格落实执法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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