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09]214号 2009年10月19日)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的有关规定和市场煤炭价格及供热成本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采暖用热采用热量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69.72元/吉焦;采用面积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3.0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非居民采暖用热热源厂与热力公司最高结算价格为57.72元/吉焦,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结算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