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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实施意见
(晋人社厅发[2009]69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为了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各市要在建立门诊大病医疗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
  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要在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和城镇居民对门诊医疗基本保障的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筹资、支付等政策和就医、费用结算、业务经办等管理措施,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合理分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三、开展门诊统筹应坚持以下原则:立足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费用负担;实行社会共济,通过基金统筹调剂使用,提高基金保障能力;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四、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建立门诊统筹可以从慢性病发生较多的老年人起步,也可以从群众反映负担较大的多发病、慢性病做起。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门诊统筹所需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列帐。起步阶段,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三种门诊统筹办法,供各市选择:
  办法一:有条件的市,门诊统筹可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的具体支付水平要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相适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由各统筹地区测算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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