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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监察局、济南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

  (三)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并负有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监督职能。
  (四)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数额巨大、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各环节之间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恶意串通、泄露秘密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给采购人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代理资格。
  第七十四条 供应商违反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人、招标中介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供应商资格。
  第七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以《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由济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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