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维护采购单位、供应商等的正当权益,不得对任何供应商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意见,不得与其他评委私下达成统一,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
第六十四条 评审专家发现或知道与采购相应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并实行回避;在评审活动中发现有供应商及其他单位或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参与项目技术方案前期论证或招标文件编写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六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会议,无故不得缺席、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
第六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分标准等开展评审活动,正确行使评审权利,及时向采购组织机构、采购单位等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六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包括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六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认真及时地解答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提出的咨询或质疑;应积极配合采购组织机构和财政部门调查处理质疑投诉案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承担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如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
《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反映和报告。
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及其他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计划、程序的执行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监察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监察以及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