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布的项目预算;
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末公布的评审结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第五十五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的意见,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第五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串通信息,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暗箱操作,不得内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期满,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记录等政府采购档案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日内,配合采购人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未签订合同的原因书面报财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时对供应商的询问作出解释,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六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专家行为规范
第六十二条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
《政府采购法》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应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