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采购人依法安排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无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必须接受评审委员会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依据
《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时对供应商的询问做出解释,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公开采购标准;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以下信息:
未公布的项目预算;
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末公布的评审结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串通信息,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有悖于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的履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符合
《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