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监察局、济南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的通知
(济财采〔2009〕6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更好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济南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济南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济南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采购中心,下同)、评审专家。
第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信誉。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