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勾结他人冲击强制隔离戒毒所或为他人冲击强制隔离戒毒所提供帮助的,给予3分以上8分以下的罚分。
第三十六条 探视逾假不归的,所外就医期间被决定归所拒不返回的,追回后给予0.5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在外期间有违法行为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3分以上6分以下的罚分。
第三十七条 聚众闹事的,对首要分子和起主要作用者,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对其他参加者给予0.5分以上1分以下的罚分;采取暴力手段或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3分以上6分以下的罚分。
第三十八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起主要作用者,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对其他参加者给予0.5分以上1分以下的罚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3分以上8分以下的罚分: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影响恶劣的;
(三)持械聚众斗殴的;
(四)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打架斗殴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0.5分以上3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条 建立非法组织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一条 寻衅滋事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造成人伤物损后果的,给予0.5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二条 采取绝食、自伤自残、自杀、故意致病、伪造病情或有病拒绝治疗的手段抗拒管理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破坏公物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四条 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性物质的,给予2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2分以上6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2分以上5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制度,使用明火或在禁烟区吸烟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七条 故意传播传染性疾病的,给予2分以下的罚分;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2分以上6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八条 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持有、传递、吸食毒品的,给予2分以上6分以下的罚分。
第四十九条 向他人传授违法违纪手段或方法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情节较重的,给予2分以上6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一条 拒不服从工作人员正常管理或无理取闹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二条 扰乱集体活动管理秩序或在公共场合扰乱管理秩序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2分以上5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三条 在违纪事件查处过程中,包庇或作伪证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四条 阻止控告人、检举人提供情况或阻止证人作证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1.5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五条 造谣、传谣,故意扰乱管理秩序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1.5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六条 民管人员、班组长等负有岗位责任的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岗位责任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1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1.5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八条 携带违禁物品入所,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3分以下的罚分。
第五十九条 伪造、变造有价证券、公章、公文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书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条 以获取利益为目的,进行赌博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2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一条 以盈利为目的,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售物品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二条 违禁饮酒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1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探视、同居管理制度的,给予1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四条 私藏、制作、传播、阅读淫秽物品,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的,给予0.5分以上1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五条 违禁使用通讯工具或网络设施的,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0.5分以上1分以下的罚分。
第六十六条 抗拒生产劳动或消极怠工,给予0.5分以下的罚分;情节恶劣的,给予0.5分以上1分以下的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