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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对《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若干操作问题的说明与补充修订意见(2009)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所的,其在转出所的原有考核积分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出复核、申诉或控告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遵规守纪部分的日基础分:

  (一)正确认识吸毒的违法性,服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二)尊重工作人员,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教育;

  (三)严格遵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纪律要求,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讲究文明礼貌,与他人文明交往;

  (五)行为养成规范。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教育矫治部分的日基础分:

  (一)学习态度端正,按要求参加各项文体教育矫治活动;

  (二)遵守学习纪律,尊重授课教师;

  (三)按时完成作业,考试考核成绩合格;

  (四)按要求接受戒毒教育矫治。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生活卫生部分的日基础分:

  (一)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遵守日常生活规范;

  (二)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环境管理规范;

  (三)个人卫生、内务卫生达到标准;

  (四)遵守日常生活行为准则,仪表大方、衣着整洁。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可以得到生产劳动部分的日基础分:

  (一)能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劳动态度端正;

  (二)能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

  (三)按时参加生产劳动,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四)爱护生产设施和劳动工具。

  第二十二条 对表现较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奖分情形及奖分的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一执行。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予以扣分,情节或后果比较严重的,应予以罚分;扣、罚分的情形及扣分的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计分考核应遵循下列程序和权限:

  (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扣分,由现场管理工作人员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报大(中)队备案;

  (二)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次奖、罚5分以下的,由现场管理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报大(中)队审批;

  (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次奖、罚5分以上的,由大(中) 队提出建议,报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审批。

  大(中)队应将每月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扣分、奖分、罚分的情况报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扣分、奖分、罚分,应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签名确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拒绝签名的,由经办人注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核得分应每月在本大(中)队公布。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检举揭发等情节奖分不宜公开的,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签名确认后存入档案,不予公示。

  第二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在宣布之日起3日内,向大(中)队申请复核;大(中)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大(中)队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强制隔离戒毒所申请复议;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其本人。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亲属对考核计分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每半年内对大(中)队考核计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大(中)队应每月对本队考核计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或大(中)队发现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计分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宣布。

  第三十一条 在考核计分工作中,因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职导致考核发生重大失误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对失误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列入本办法的二个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一)附件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分细则;

  (二)附件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扣罚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戒毒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考核计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奖分的比例和幅度应高于成年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戒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奖分细则

  第一条 检举揭发隐瞒真实身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奖1-5。

  第二条 能主动向民警反映其他戒毒人员的异常状况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奖1-5。

  第三条 民管人员、组长等负有岗位责任的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责任的,较好完成任务的,奖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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