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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对《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若干操作问题的说明与补充修订意见(2009)

  第十条 入所诊断在入所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医务人员与心理咨询师联合实施。

  第十一条 等级考评由管理科和大队按下列规定时间组织实施:急性脱毒期考核评估在入所后25-30天期间实施;康复前期考核评估在入所第2个月月末实施;康复后期考核评估在入所后8-22个月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回归适应期考核评估在期满回归前30日实施。

  第十二条 诊断评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戒毒人员入所1年左右根据日常现实表现考核和等级考评结果组织实施,也可在第一次诊断评估半年后视情况再组织实施一次,离所前30日进行出所综合诊断评估。

  对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诊断评估。

  第十三条 个体戒毒效果评估由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个体所内戒毒效果评估”在戒毒人员出所前30日内进行,必要时也可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2年、3年时进行;“个体持续戒毒效果评估”分别在回归社会后半年、1年、2年、3年各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对戒毒人员的考核自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之日起实施,戒毒人员在原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表现纳入本规定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工作按照人员确定、信息采集、统计分析、结果认定的步骤实施。基础考核对象为所有戒毒人员,跟踪评估对象为戒毒回归人员总数的30%,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具体对象。

  第十六条 基础考核应当针对不同阶段、对象及目的,选择不同的实施方式和测评工具进行。

  戒毒人员生理功能状况检测评估,采用医学检测、体能测试及问卷自评的方式进行;

  戒毒人员心理行为状态考核评估,采用多维度心理行为测试量表--《吸毒人员健康状况评定量表》,或配合《SLC-90》、《EPQ》,对戒毒人员进行测试;

  戒毒人员现实表现情况考核评估,采取自我评价、日常考评、量表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戒毒回归人员社会生活质量跟踪考核、操守率跟踪监测,采取抽样跟踪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确认跟踪监测检验结果,为使结果客观准确、便于操作,统一按以下标准认定:

  ①多方面信息一致表明操守者,认定为操守;

  ②多方面信息一致表明复吸者,认定为复吸;

  ③多方面信息不一致,无曾复吸证据者,以当前毒品检测结果为依据,阳性者认定为复吸,阴性者认定为操守;

  ④多方面信息不一致,有曾复吸或正在复吸的确凿证据、本人否认吸毒者,以当前毒品检测结果结合有关信息认定,阳性者认定为复吸,阴性者从最后脱毒日起,重新计算操守时间;

  ⑤两次跟踪监测检验均找不到对象的,认定为失访。

第三节 考核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入所诊断结果作为戒毒医疗和康复矫治的参考依据,用于指导戒毒医疗和康复矫治方案的制定。

  第十九条 等级考评结果作为戒毒人员等级评定依据和启动综合诊断评估的依据之一。日常考核累计得分达到3600分,等级考核达到普通级,可启动诊断评估;日常考核累计得分提前达到3600分,等级考核达到稳定级,可提前进行诊断评估;日常考核累计得分延后达到3600分,或等级考核延后达到普通级,可推迟进行诊断评估。

  第二十条 诊断评估结果作为戒毒人员提前、按期、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继续给予社区康复的参考依据。

  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为:综合诊断评估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提前10-12个月、得分87-89分的提前7-9个月、得分84-86分的提前4-6个月、得分81-83分的提前1-3个月。

  诊断评估得分60-80分可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可以延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为:综合诊断评估得分57-59分的延期1-3个月、得分54-56分的延期4-6个月、得分51-53分的延期7-9个月、得分50分以下(含50分)的延期10-12个月。

  诊断评估得分低于70分者,建议继续给予社区康复或戒毒康复。

  第二十一条 个体戒毒效果评估结果用于评价戒毒人员所内戒毒康复效果及回归后远期戒毒康复效果,反馈指导对戒毒人员的戒毒矫治工作和戒毒回归人员的后续康复。

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考核评估

第一节 考核评估内容与指标

  第二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考核评估是针对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工作实施情况、戒毒人员所内整体戒毒康复情况、戒毒回归人员整体生活质量及操守状况的综合监测评估。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考核评估内容包括戒毒工作实施情况考评和戒毒人员整体戒毒康复情况考评。

  第二十四条 戒毒工作实施情况考评包括戒毒场所硬件设施、文化氛围、执法行为、管理程序、戒毒业务等内容,以戒毒康复矫治工作的实施率、覆盖率、完成率为评价指标。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施情况考核评分表》见附表十五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整体戒毒康复情况考评以戒毒人员个体考核评估为基础,将所有戒毒人员考核考评结果综合叠加,得出所需评价指标,如戒毒人员整体社会生活质量指数、操守率。

  戒毒人员整体社会生活质量指数由就业率、家庭支持度、婚姻稳定率、社会适应度、违法犯罪率等综合构成。

  戒毒人员操守率是对戒毒人员出所后半年、一年、二年、三年操守情况的监测值,重点是半年、一年、三年操守率。以一年操守率为近期评价指标,三年操守率为远期评价指标。

  第二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评估项目设定为整体戒毒效果评估,具体分为整体所内戒毒效果评估和整体持续戒毒效果评估。

  第二十七条 整体戒毒效果评估是针对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工作实施情况、戒毒人员所内戒毒康复整体情况及回归后生活质量和操守整体情况的综合考核评估和跟踪监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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