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对《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若干操作问题的说明与补充修订意见
(湘戒毒〔2009〕2号)
全省各强制隔离戒毒所:
为了全面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省戒毒管理局制定下发了《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近期,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制定下发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实际操作问题和有待修订完善的内容。现根据部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的实际情况,对《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实施中的若干操作问题和需修改完善的内容,提出如下情况说明与补充修订意见:
一、对考核评估实施若干操作问题的说明
1、关于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考核评估结果衔接的方式问题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现实表现考核奖惩,按以下三种方式纳入司法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考核评估: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没有考核的,在“现实表现” 考评中按每月一般表现基本分计入考核得分中;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有考核评估或给予一般奖惩的,先在“现实表现”考评中按每月一般表现分计入基本考核得分,再倒推得出的相应分值计入考核得分结果中;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有考核加减期和严重违规处罚或突出表现奖励加减期的,在“现实表现”评估中加减对应分值。
2、关于司法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原来的考核结果与现行考核评估规定衔接的方式问题
司法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原考核奖惩结果按以下方式计入现行考核评估结果中:原考核结果一般,无奖惩记录的,按一般表现基本得分计入考核评估结果中;原考核有奖惩记录的,按现行考核评估方案评分计入考核评估结果中;原考核有加减期的,在现诊断评估总分中直接加减相应分值。
3、关于在管理实践中缺乏即时处置措施,戒毒人员心理预期不明,考核评估导向作用不强问题的解决方式问题
为了增强戒毒管理措施的即时奖惩作用,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明确心理预期,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处置:一是对严重违纪行为或突出表现行为直接给予延期或提前考核评估(实际上最终可影响其减延期限),以提供一个即时处置方式;二是按现考核评估方案倒推出现实表现考核得分与减延期限的联系,精确到加减多少分将减延多少期限,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时明白自己的表现将能获得怎样的奖惩。
4、关于诊断评估时间跨度过长,缺乏及时激励作用,与缩短诊断评估时间,工作量又过大矛盾的解决方式问题
由各强制隔离戒毒所视情灵活确定诊断评估间隔时间,可一年评估一次,也可半年评估一次。
5、关于一个时点考核评估结果决定减延期局限的解决方式问题
在现实表现考核评估中,采用考评前时段累加积分方式。
6、关于考核评分与实际情况可能不相符解决方式的问题
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统一公平原则,进行必要的考核评估得分校正,可采用乘以统一设定的系数的方法来处置。
7、关于促进民警和戒毒人员认识考核评估要点和作用问题
在完善考核评估方案的基础上,加强戒毒民警考核评估业务培训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考核评估要点宣讲,使戒毒民警全面掌握考核评估方案的操作程序,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明白考核评估的基本要点,强化考核评估的导向作用。
二、贯彻部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对《湖南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的补充修订意见
1、考核评估的整体框架,参照部局诊断评估办法,将认知从心理评估项中分离出来与心理评估项并列,将奖惩评估项并入行为改善情况(现实表现)评估项内,增加社会功能状况评估项,去掉等级考核评估项,将考核评估规定的综合诊断评估项目修订为“生理功能状况、心理认知状态、行为改善情况(现实表现)、社会功能状况”。并在相关条款内对相应表述文字进行了修改。
2、在“考核评估内容与指标”章节内,增加“社会功能状况”考核内容,作为该节的第四款:“(四)戒毒人员社会功能状况考评包括戒毒人员人际交流、家庭关系、就业技能、适应能力等内容,以戒毒人员自评、管教民警评定及测试工具测量结果为评价指标。”
3、将日常考核的累计得分和等级考核结果设定为诊断评估的启动条件。即日常考核累计得分达到3600分,等级考核达到普通级,可启动诊断评估;日常考核累计得分提前达到3600分,等级考核达到稳定级,可提前进行诊断评估;日常考核累计得分延后达到3600分,或等级考核延后达到普通级,可推迟进行诊断评估。
4、为解决原诊断评估方案,客观存在部分戒毒人员第一次诊断评估后有太长时间不能进行二次诊断评估,缺乏及时激励作用的问题,特作出“也可在第一次诊断评估半年后视情况再组织实施一次”的补充规定。
5、为解决诊断评估得分在65-80分之间者,均只能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无任何不同的实际利益区别,缺乏有效激励的分值区间太大(15分)的问题,将建议继续给予社区康复或戒毒康复的得分值由原规定的65分提高到70分,缩小缺乏有效激励的分值区间(由原规定的15分缩小至10分)。
6、根据修改内容,对考核评估表格进行了删减、增加和修改,删减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月考核评分标准表》,增加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本能状况考核评分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会功能状况考核评分表》,并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月考核评分表》、《心理测量得分与转换评估得分对照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健康检查记录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施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修订稿)
7、根据考核评估实际操作的需要,补充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计分办法》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考核计分规定》(详见附件2、附件3),作为《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修订稿的附件。
附件:
1、《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规定(试行)》修订稿
2、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日常考核计分办法
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奖惩考核计分规定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规定(试行)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客观评价戒毒效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